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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旗、國徽,是**的象征和標志,代表著**權威與尊嚴,是**制度的重要內容。同時,國旗和國徽也承載著人民群眾對黨對**對民族的崇高敬意和深厚情感。
10月17日,十三屆有效人大常委會**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關于修改國旗法的決定、關于修改國徽法的決定,兩個決定將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對國旗法、國徽法的修改,可以說是兩部法律頒布實施以來的***大修。國旗法、國徽法分別于1990年6月、1991年3月由有效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后,僅在2009年8月由十一屆有效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對個別條款作了修改。
“當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我國正處在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關鍵時期。修改國旗法和國徽法,有助于完善**標志制度,展現大國氣象,強化公民的**意識和愛國主義精神。”有效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法室主任童衛東指出,此次修法有利于推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有利于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發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有利于增強全體人民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凝聚強大的精神力量。
使用愈發廣泛
細心觀察不難發現,越來越多的人想通過使用國旗來表達愛國情感。比如,在一些體育賽事、大型活動、重要節日,經常可以看到人們手持國旗表達愛國情感。甚至還有不少人喜歡在辦公桌上、私家車里插放國旗。
然而,伴隨國旗圖案的使用越來越廣泛,使用不規范的現象也多了起來。如有的國旗長年只升不降,導致破損、褪色;有的大型活動結束后,隨處可見丟棄的國旗;在商品和網絡上也存在不恰當使用的情形。
同樣,國徽的使用也存在類似問題。比如,國徽法只規定了三種通用尺度,的直徑100厘米。“我們曾經到一家國徽制作工廠進行調研,發現銷售的非通用尺度國徽,占比竟然超過30%。”童衛東說。
應當說,國旗法、國徽法頒布施行以來,對保障國旗、國徽的正確使用,維護國旗、國徽的尊嚴,增強公民的**觀念,弘揚愛國主義精神,發揮了重要作用。但30年間,我國經濟社會發生了巨大變化,因此,國旗法、國徽法的規定就有了一些不適應的地方,需要法律加以明確。
大幅修改法條
此次國旗法、國徽法修改可謂幅度不小。原國旗法有20條,修改后24條,有9條沒有修改;原國徽法有15條,修改后19條,有7條沒有修改。
據童衛東介紹,此次修法根據國旗和國徽的特點,把握了不同要求。對于國旗,主要是強調鼓勵與規范并重,鼓勵公民、組織在適當場合升掛、使用國旗和國旗圖案;對于國徽,則堅持以規范為主,主要是規范**機關的使用。
具體來講,國旗法的主要修改包括完善國旗尺度,增加升掛國旗的場合,完善升掛國旗的禮儀和使用規范,完善使用國旗志哀相關制度,增加國旗教育相關內容等。國徽法的主要修改包括完善國徽的尺度,完善懸掛國徽的場所,增加國徽圖案的使用情形,增加國徽教育內容等。
此外,為進一步加強國旗、國徽使用的監督管理,明確具體涉及制作、銷售、使用、收回等方面監管責任,修改后的國旗法、國徽法明確,由國務院辦公廳統籌協調有效范圍內國旗、國徽管理有關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國旗、國徽管理有關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國旗、國徽的制作和銷售,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國旗、國徽的升掛、懸掛、使用和收回,實施監督管理。
規定更加明確
為了更好地實施國旗法、國徽法,此次修改對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機構升掛國旗、懸掛國徽問題加以明確。
“這是根據現實情況和實踐發展需要作出的規定。”童衛東介紹說,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機構是根據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規定,由中央人民政府派出的機構,性質上屬于**機關,應當升掛國旗、懸掛國徽。原國旗法、國徽法雖然沒有明確規定,但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機構按照國旗法、國徽法的精神升掛國旗、懸掛國徽。根據今年6月出臺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安全法》,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安全機構,性質上屬于**機關,應當升掛國旗、懸掛國徽。
談及為何沒有規定兩個特別行政區有關機構升掛國旗、懸掛國徽,童衛東解釋說,根據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的規定,有效性法律要在特別行政區實施,需要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原國旗法、國徽法已經列入了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附件三,并在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因此無需重新列入兩個基本法的附件三。
“考慮到香港、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均已通過本地立法實施國徽法,因此,有效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修改后國徽法的原則和精神,對本地立法作相應修改。”童衛東說。
體現人民意志
國旗、國徽是**象征和標志,本身具有豐富的精神內涵,是愛國主義教育的教材。實踐中,人們也把使用國旗、國旗圖案作為表達愛國情感的重要方式。比如,在重要節日、場合懸掛或者手持國旗,或者把國旗圖案貼在臉上、身上,營造喜慶氣氛,表達愛國情感;也有的**工作人員在履職或者憲法宣誓等莊重場合,佩戴國徽徽章,表達不負黨和人民重托的情懷,表達愛國情感。
這次修改國旗法、國徽法增加了國旗、國徽宣傳教育的相關內容,根據實踐情況,明確**倡導公民和組織在適宜的場合使用國旗及其圖案,明確公民在莊重的場合可以佩戴國徽徽章,表達愛國情感。
“立法應當體現人民意志,反映群眾呼聲。之所以這樣修改,有利于增強公民的**觀念,弘揚愛國主義精神,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童衛東說。
據介紹,原國旗法、國徽法雖然對國旗、國徽及其圖案不得使用的場合和情形作了規定,但是對國旗和國旗圖案的限制并不多。對于國旗的使用,原國旗法規定,國旗不得用于商標和廣告,不得用于私人喪事活動。相比之下,原國徽法的規定則比較嚴格,除規定可以使用國徽圖案的情形、不得使用的情形之外,還明確在法定范圍以外需要懸掛國徽或者使用國徽圖案的,由有效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或者國務院辦公廳會同有關主管部門規定。因此,以往,國旗圖案在不少商品上都有使用,使用國徽圖案的比較少。這次修改國旗法、國徽法,完善了國旗、國徽及其圖案不得使用的場合和情形,明確不得用作授予權的外觀設計。那么,今后國旗、國徽是否可以在一般商品上使用呢?
“之所以國旗法修改時沒有明確一般商品上是否可以使用國旗圖案,主要是這個問題比較復雜,因為商品種類繁多,千差萬別,所以法律只作了原則規定,明確**倡導公民和組織在適宜的場合使用國旗及其圖案。”童衛東說。
他同時強調指出,使用國旗圖案是否適宜,還需要根據具體場合判斷。既不能過多過濫,也不能以容易引起人們反感的方式使用。使用時,要讓人感覺這是對國旗的尊重,沒有損害國旗的尊嚴。